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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换锚」系列话题之(3)条款构建篇

王靓 | 王诗嘉 虹桥正瀚律师 2022-10-06
各位朋友大家好,前两期的“演进篇”与“切换篇”中,我们已为各位介绍了LPR的演进、LPR的切换,通过之前的介绍,我们应该已经理解了新的LPR,知道为什么要选择LPR。那么,对于LPR的切换,我们在合同条款中应如何设置如何适用,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将在本篇中予以解答。首先声明一下,本文所提及的贷款合同主要还是针对企业将要签订的一些固定资产项目类贷款和大型的融资类贷款。
条款构建策略
首先,这是一份我们为几家机构做的银团贷款合同。这份合同文本,我们标出了几个条款。这几个条款其实是在以往的合同谈判过程当中,往往可能会被快速地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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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是定义条款,第二个是利息条款。原先我们适用的是央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这个贷款基准利率当它本身给出了一个相应的价格之后,一般各方就不会认真地看合同中的利息条款是怎么约定的。第三个,就是附件的提款通知书。相信很多朋友在谈判大型合同的过程当中都会经历,当我们把近百页的银团贷款合同谈判结束之后,其实是很疲劳的,而附件往往都被一笔带过。之所以标出这三块内容是想跟大家分享,在未来我们在谈判合同的时候,可能就要特别关注这些会和LPR特别相关的条款了。
1. 定义条款
我们了解到很多银行采用的LPR的定义是非常精确的,完全按照央行的15号文来,非常明确地写明了“每月的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那么,我们思考一个情况,现在我们使用的LPR版本到底是不是最终版呢?未来是不是仍然在9点30分公布,未来是不是仍然在20号每月来公布?答案可能未必是一定的。
因此,为了应对这样的可能的变化,我们可以选择在定义条款当中,设置相对比较宽泛的定义,即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频率计算公布所得的LPR来作为我们市场报价利率。这样的表述和现有的规则并不冲突,但是它给我们的借贷双方均留有一定的空间,万一以后我们现有的LPR评估报价频率发生了变化,我们并不需要为这件事情重新签订相关的贷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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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利率条款
利息条款的制定特别的重要。目前,有的贷款人往往给借款人一个简单的选择,用的是签订日前一日,即xxxx年xx月公布的两个段位当中选择一个段位的市场报价利率。而并没有考虑到1年期以下的情形,也没有考虑到1年至5年的情形。它可能会造成借款人遐想的空间,是不是未来如果碰到这样的情形,我们再来商量,再来选定呢?
对于借款人角度而言,也会面临一种困境,就是若选择了1年期以下或者1年至5年的贷款,到底应当用什么档位的利率呢?为应对这样一种情况,可以参考如下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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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措辞是我们为一家金融机构定制的相对比较完整的合同版本。我们认为,在这个条款中,它很好解决了不同档次的利率的选择。那么,制定针对无相应档次的LPR选择项,给到借款人一个非常好的选择体验,银行方面也便于明确载明1年期以下贷款适用利率标准和1年期以上含5年期以下期间内的贷款所适用的利率计算标准。
固定还是浮动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固定还是浮动这个问题。相信很多借款人都会特别关注,目前针对LPR这样的利率锚,到底应该选择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固定利率的状态项下,我们管它叫“一锤子买卖”,比较省心。在固定利率状态项下,直到借款到期日利率都保持不变。好处就在于可以一次性确定整笔融资的大致的成本和金额。坏处就在于,假设真的进入到了一个利率下行的通道,那就没有办法享受到下行所带来的优惠空间了。
然而,这并不是说我们应该选择浮动利率。浮动利率是比较难适用的一个利率标准,因为它一直在变化。唯一不变的是合同中约定好的加减基点数。但是,当我们选择了利率浮动,它就会根据我们选择的浮动频率来浮动。而这个浮动频率就非常有讲究,一般有按年浮动、按半年浮动、按季浮动和按月浮动这几种。常见的针对长期类的贷款,假设是一个5年期以上的贷款,不太建议频繁调整利率。因为贷款时间较长,有可能前半段时间处于利率下行,那段时间利率价格非常好。但是后半段它又回到利率上升通道,如果调整频率相对比较频繁,那么可能会抵充掉前面多享受的这些利益。针对相对期限比较短的贷款,我们就可以考虑选择一些相对比较频繁的调整期间,比如说按月调整或按季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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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决定要选择浮动利率,那么利率条款就非常重要。有一个概念就是利率的确定日。这个确定日指以什么样的时间作为后续重定价日。这个重定价日的选择一般有按月、按季、按年以及每年1月1日。在这个时间段,当利率确定日遇到了利率调整日,并不是说在这个利率调整日重新与银行协商适用的利率,而是银行会自动地适用该周期内的对应日所取得的利率点来进行定价,不会再就利率定价进行协商。所以这个选择一定要特别的谨慎。
利率倒算
关于利率的倒算,相信参与谈判重大融资项目时大家可能会有这个感受,金融机构通常会给到一个价格。原来我们适用的那支“锚”,我们的贷款基准利率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利率,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发生调整了,因此,报价实际上不存在倒算的问题。比如5%,这个价格就已经包含了上浮和下浮的百分点。在这样一个状态下,报价相对比较准确。如果我们沿用这样一个思维模式来报LPR的报价,就有可能会碰到问题。
因为大家会发现LPR的模式下,存在两个变量。这两个变量分别是:第一,到底是哪个月的LPR,而在报价的环节是没有办法知道及确定的;其次,加减的基点也是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完成的。如果我们仍然按照给到借款人一个总价的话,就会碰到问题。
定价
最后,我们想就利率倒算问题,与大家分享一下定价机制。针对一些大型的项目,针对一些重要的融资,不管是在借款人端也好,贷款人端也好,在目前,应对未来广泛适用LPR的定价模式,需要充分地考量定价机制和报价机制。因为一笔贷款从申请额度到审批,以及其中会经历贷款合同的起草和担保手续的办理。过程当中,还有可能经历银行内部审批手续的变动,最终才到放款的环节。针对一些大型的贷款,在整个期间段内,都有可能会面临LPR的调整。那么,在这样的过程当中,我们有如下三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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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价环节,不建议再用基准利率的方式来倒算计算成本。第二,不要用上浮和下浮的方式。同时,建议提前与后台沟通系统是否可以匹配操作。在合同的起草环节,针对新贷款,我们一定要在贷款主合同中就写清楚适用LPR,不能主合同中约定继续适用贷款基准利率,而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参考LPR定价。其次,不能用不规范的表述来表述LPR,比如贷款基础利率,现在这个名称已经不用了,应明确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放款的环节,尽可能避免20号当天的放款。银行端的角度上尽可能避免。借款人的角度上也尽量避免20日的提款申请。在放款通知当中,应明确该笔放款所适用的利率和调整方式。结合最近央行上海总部新的要求,需要明确在生效时所适用的贷款利率标准,所以我们在此特别提醒各位留意。
至此,我们花了三期的时间了解了LPR,非常感谢各位朋友对于“利率换锚”这个系列的持续关注,也希望我们的分享内容能给大家带来收获。此后,我们也会陆续推出其他系列内容,欢迎各位持续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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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策划:王靓、许诚
内容制作:王诗嘉、艾星星、丁恬恺
本期主讲:王靓
技术支持:袁晨翔、樊丹嫣、吴宇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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